送校注意事項

  1. 客戶應填寫委託校正服務表單:本服務表單經客戶與收件人簽章後,視同正式合約(以收據抬頭為客戶,送校聯絡人為客戶代表人),表單內容應至少包括:受校件使用單位、送校單位、聯絡人(送校申請及領件)。客戶有義務應本中心之要求詳實提供受校件之相關資訊,否則本中心得拒絶受理。
  2. 雨量計送校前應先完成清潔、並進行保養作為,檢查確保雨量計功能正常:倘受校件因未善盡清潔維護工作,本實驗室得拒絕收件,因此衍生額外費用(運費或逾期罰款),由客戶或受校單位自行負責。(中央氣象署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第10條:送校之觀測儀器,如有毀損、嚴重污染或不堪使用之情形,校驗單位得不予受理。)
  3. 雨量計一般會依分辨力大小進行表定範圍雨強之校驗(另詳各分辨力表定校驗雨強),或客戶亦求可提出其校他雨強之校正需求;倘客戶擬進行表定範圍以外雨強之校正,本實驗室得要求參考受校件製造廠商宣稱適用觀測雨強範圍再進行校正,以免因無法達成預期目的而造成困擾或爭議。客戶要求提供非表定雨強或額外試驗量測服務,將另加收費用(校正費用應另協商並達成共識後為之)。
     
  4. 校正作業時程:一般件10工作天內完成(含校正報告14工作日內)急件為3工作天內完成(含校正報告5工作天)。其中,工作天不含一般例假日。本中心得視實驗室校正業務情況拒絶受理急件,因此客戶倘有校正急件求,敬請預先與本中心聯絡(本中心將在能力範圍內儘力配合,敬請諒解)。
  5. 校正服務表單上「校正需求」之「調整」欄位(請勾選是或否),客戶受校件之相對器差倘有調整需求(例如雨強100mm/h之相對器差需調至 ± 3% 以內),請勾選是,並請註明調整需求內容。惟是項調校僅以3次為限(即停止調整),而且也不保證一定能將相對器差調至± 3%以內(亦即該雨量計應送廠修或報廢)。校正單位得不發給合格證明,或「通過校正」之認定(依中央氣象署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第11條:經校驗合格之觀測儀器,由校驗單位發給合格證明
  6. 客戶倘同時有大數量送校件,建議預先與本中心聯繫,俾本實驗室可衡酌檢校業務執行狀況,並在校正量能允許情況下,提供高品質及迅速的校正服務(可配合本實驗室校正能量作業之大數量件送校,另有優惠措施)。
  7. 校正完畢後由實驗室發函繳款通知單,客戶請於收到繳款通知單3日內惠付校正費用,以利儘早領取校正件與校正報告。
  8. 逾期領回校正件(已完成校驗、或已退回受校件),本中心代管最長為5個工作天(自收到繳款通知單或受校件取回通知單次日起算),若逾期不領回將另加收保管費用(詳傾斗式雨量計校正收費辦法);倘因未領回而遭致損失,恕不負責。
  9. 儀器與校正報告領回後,如有疑問或抱怨,請於取回後一週內向本實驗室反應(受理人:謝棃惠技師,電話:02-3366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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